緊急避險名詞解釋
緊急避險權的特徵與正當防衞有什麼不同和相同點?其名詞解釋中規定,不得已造成另外一方損害的,不會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緊急避險名詞解釋
根據刑法第21條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繫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條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説,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與正當防衞的比較
區別:
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衞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為人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於正當防衞的範疇;如果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屬於緊急避險的範疇。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衞無此要求。
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衞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衞的權利。
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麼樣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於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於或者小於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5.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衞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相同點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
(3)責任相同。二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後果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民法上的緊急避險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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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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