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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樓緊急避險強制措施

法律1.81W
危樓緊急避險強制措施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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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


1、構成要件: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者社會公共財產遭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

②具有“避險目的”。即避險人主觀上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公共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採取避險行動。

③避險行為具有“必要性”。法律敎育網

④避險行為具有“相當性”。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於他人的實際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

2、緊急避險的法律效果:

(1)因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避險不當”。由緊急避險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避險適當的,因避險造成的損害按照以下規則承擔:

①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引起險情的人是否具有過錯,在所不問。

②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又受益人適當補償。

民法總則上的緊急避險條文具體內容雖然和刑法上的不同,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緊急避險的原因如果是由自然引起,並且行為人的行為得當,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樣,在刑法上也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