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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與實際履行不一致

法律1.45W
合同約定與實際履行不一致
合同約定與實際履行不一致
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改變了合同約定內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該履行行為,那麼改變履行的一方屬於履行瑕疵或履行錯誤,需承擔違約責任,還需按照合同約定重新履行。
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改變合同約定內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並接受。這種情況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改變了合同原約定的內容。屬於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應當以實際履行為準。
如在勞動合同糾紛中,公司發給勞動者的工資單、崗位變化通知等。因為隨着勞動合同的持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身就必然會不斷變化。隨着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增加,其休假、獎金標準發生的自然變化等等,都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因此,對於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只要能夠通過文字記載或者其他形式證明的,可以視為“書面變更”,按實際履行為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以實際交付金額為借款金額。當事人約定還款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