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怎麼辦?
在一般情況下,合同在成立的同時也就產生法律效力,但有時候會出現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的情形,這個時候應該以哪個時間為準,許多人對此存在疑惑,在這裏,本站小編將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一、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時,以實際履行時間為準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麼當事人約定的時間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生效時間不應早於簽字時間。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
二、實際履行使合同生效條件發生變更
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麼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麼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也就是説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條件,在條件滿足時才能生效,若合同已經實際履行,那麼這一行為表明雙方已就合同生效條件進行了變更,也就是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可知,當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時,應該以實際履行時間為準,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合同實際履行時,合同的生效條件就已經進行變更,此前的生效時間就不再成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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