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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法律1.36W
留置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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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你介紹的不是很清楚,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對保管合同來説,必須是債務人逾期不支付保管費用的,才產生留置權,這不需要約定,是法定的.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