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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不在案原因退回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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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不在案原因退回檢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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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後可以退回檢察院嗎

可以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退回檢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幾個原因:

1、多為證據不足被法院要求補證再起訴。

2、檢察院起訴的罪名與提供的證據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審過程中,檢察院要求休庭。

以上情況一般不能超過一個月,補充證據在特殊情況可延遲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