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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檢察院嗎

法院有權將刑事案件退回檢察院,
一般來講,退回檢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幾個原因:
1、多為證據不足被法院要求補證再起訴。
2、檢察院起訴的罪名與提供的證據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審過程中,檢察院要求休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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