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
無權代理簡單的來説就是指的當事人在沒有相關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的現象。無權處分指的是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那麼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它們兩者之間的區別。
一、概念的區分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
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二、構成要件的區別
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處分: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法律效力的區別
無權代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在上文中,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在概念、構成效力以及法律效力的區別,相信您在閲讀了上文過後,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的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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