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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有何區別?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而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有何區別?

(一)構成要件的區別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二)法律效力的區別

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個方面,包括:追認權和拒絕權、視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權和撤銷權。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確定地不作否認表示。最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權和撤銷權。具體是指: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

所以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很好區分。因為無權代理,就是一方當事人明明沒有權限代替他人去做某一件事情,但是他卻打着別人的旗號,代替別人去做那一件事情。這種情況就是屬於無權代理,那這件事情最終是否發生效力,就要看當事人是否選擇追認,而無權處分,通常是指一個人,他對某件物品沒有處分權。

標籤:處分 無權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