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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事故交通避險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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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事故交通避險責任劃分
緊急事故交通避險責任劃分
1,當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的利益小於保全的合法利益時,緊急避險行為無違章行為或雖有違章行為,但其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則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有交通違章行為,與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則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承擔次要民事責任。但可減輕或免除對乘車人的賠償責任。
2.緊急避險損害的利益等於或大於保全的利益時,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和緊急避險行為按過錯大小劃分賠償責任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仍應減輕或免除。
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