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仲裁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往往就是因為用人單位強大的實力和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導致在勞動關係當中員工本人在一般情況下都是非常被動的,很多員工如果不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肯定也不願意和公司在勞動關係的這件事情上浪費過多的時間,不過員工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公司侵犯的時候是不應該乖乖就範的。而應該瞭解一下勞動關係仲裁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關係仲裁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可見,我國的勞動仲裁法當中明確規定勞動關係仲裁期限為一年,不過當中如果有遇到用人單位各種阻撓的情況的話,這種不可抗力的因素被耽誤的時間不算在仲裁的時效之內。其實很多員工一面抱怨公司對自己的各種不公平,一面當着公司又一味的退讓,自己不會正常的爭取和反抗,造成的相關後果也應該檢討一下自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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