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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成員該怎樣處罰

法律3.12W
虐待家庭成員該怎樣處罰
虐待家庭成員該怎樣處罰
虐待家庭成員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間具有一定親屬或者撫養、贍養、扶助關係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經常採用打罵、凍餓、強迫勞動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
虐待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尚未構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處理虐待家庭成員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 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 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的。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情節惡劣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成員,屢教不改,時間長達數月甚至是數年,對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造成被害人傷殘、死亡等。《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