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虐待家庭成員的要不要予以處罰如何處罰?
一、對虐待家庭成員的要不要予以處罰如何處罰?
對虐待家庭成員的肯定是要給予處罰的;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都有哪些?
虐待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間具有一定親屬或者撫養、贍養、扶助關係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經常採用打罵、凍餓、強迫勞動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肉體上的摧殘有毆打、捆綁、不讓吃飽、不讓穿暖、有病不給看,強迫體力勞動等。精神上的折磨有咒罵、侮辱、限制自由等。虐待的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
虐待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尚未構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處理虐待家庭成員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則。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才構成虐待罪。情節惡劣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成員,屢教不改,時間長達數月甚至是數年,對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造成被害人傷殘、死亡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會造成他人的身體受到重大的傷害,只要造成的情節比較惡劣,那麼就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即使不會構成犯罪,那麼也會承擔起其它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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