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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遭受家庭成員虐待如何維權

【案件緣由】

老人遭受家庭成員虐待如何維權

一、吳老漢今年68歲,兒子吳某常年在外打工,兒媳留在家中照顧吳老漢和自己的一雙兒女。吳某過年回家,卻聽到一些風言風語,説父親和他的妻子有染。吳某便用繩子綁住吳老漢,將燒紅的烙鐵燙在吳老漢身上。吳老漢對於自己沒有做過的事堅決不承認,他忍受着兒子施加的酷刑。吳某見吳老漢嘴硬,遂又將牙籤扎進父親的手指中。這場酷刑長達8個多小時,直到吳某的小女兒發現了父親的行徑並及時通知村幹部,這場酷刑才得以結束。

二、孫阿姨今年70歲,年輕時出了一場車禍,命雖保住了卻癱瘓在牀。她女兒將她接到身邊照顧。孫阿姨的女兒很忙,絕大多數是女婿在照顧她。剛開始時,女婿對她還算盡心,但時間一長就橫鼻子豎眼睛起來,不是對她冷嘲熱諷,就是不給她吃飯喝水。這讓孫阿姨產生了輕生的念頭,但好在女兒發現及時。

在這兩起虐待老人的事件中,吳老漢報警處理,兒子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孫阿姨的女婿,則被當地居委會批評教育。

 【現身説法】

虐待罪通常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虐待的手段包括經常性的打罵、捆綁、凍餓、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強迫過度勞動、不給治病等,可總結為從肉體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傷害。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家庭成員的構成情況分為四種:第一種是由婚姻關係形成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公婆和兒媳、岳父母和女婿。第二種是由血緣關係形成的家庭成員。這裏包含兩類,一類是直系血緣,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另一類是旁系血緣,如叔、伯、姨、舅等。第三種是由收養關係形成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第四種是既區別於血緣關係、收養關係,又區別於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比如,一名孤寡老人被好心夫妻領回家照顧,老人和好心夫妻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當老人遭受到子女、兒媳、女婿的虐待時,其子女、兒媳、女婿將會犯下虐待罪。那麼,老人該如何合法維權呢?《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吳某致使吳老漢重傷,所以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孫阿姨的女婿情節較輕,所以只受到相關組織的批評教育。

 【讀法心得】

老年人遭受到家庭成員的虐待時,該如何保護自己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可以向子女所在組織或當地居委會要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施虐手段較輕的,可以告知該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是當地的居委會,讓其所在單位和居委會進行調解或批評教育;對於施虐手段較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施虐的家庭成員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所以,當遭受到來自家庭成員的虐待時,不要想着息事寧人,應該勇敢地站出來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