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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要受到什麼處罰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要受到什麼處罰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如在得病時不予醫治。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遺棄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方式,依法應為而不為。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法定離婚理由,在離婚時有要求對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權利。《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