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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虐待俘虜罪怎樣處罰

一、構成虐待俘虜罪怎樣處罰?

構成虐待俘虜罪怎樣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罪】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俘虜罪的立案標準是:

(一)指揮人員虐待俘虜的

(二)虐待俘虜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虜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虜手段特別殘忍的

(四)虐待傷病俘虜的

(五)導致俘虜自殺、逃跑等嚴重後果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符合以上七中情形之一的,即構成虐待俘虜罪。

二、虐待俘虜案件偵查羈押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軍人虐待俘虜的這種行為,一定程度上也侵犯到了軍隊的形象,不管從法律層面上還是人道主義精神上,虐待俘虜的性質都比較惡劣,虐待俘虜不構成犯罪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軍隊內部應該對當事人進行處分。

標籤:虐待 處罰 俘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