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要受到什麼處罰?
1、對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的處罰?
《婚姻法》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阻、調解。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維權意識十分重要,當自己被虐待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在有關部門對施虐人的教育、批評、行政處分(罰)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訴,在人民法院認為施虐人已觸犯刑法,公安機關應立案偵察,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依法對施虐人以刑事處罰。
2、對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的處罰?
《婚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是指因施行遺棄行為的人,致被害人無房屋居住而流落街頭、生活無着、被迫乞討,遺棄的動機卑鄙,手段十分惡劣,導致被遺棄人病、殘、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
對遺棄人的行為,被害人應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在有關組織、單位的勸阻、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求助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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