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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拖欠工資怎樣向領導討要

法律3.2W
學校拖欠工資怎樣向領導討要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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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和單位拖欠工資得領導協商討要工資

1、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可以撥打12333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