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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該怎麼認定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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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該怎麼認定和承擔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該怎麼認定和承擔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該怎麼認定和承擔
根據各自對執法過錯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第五條 執法辦案人員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對執法過錯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第七條 因執法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執法辦案人或者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八條 因鑑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鑑定意見造成執法錯誤的,由鑑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