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警察可以私闖民宅嗎?
一、警察可以私闖民宅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在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遇有法定緊急情況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第二百二十條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遇到阻礙搜查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搜查。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所謂"私闖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非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二、私闖民宅的相關法律法規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沒有經過公民的同意就擅自的闖入他人的住宅,是屬於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將會按照我國《刑法》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了,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為了偵查相關的犯罪行為,是可以通過出示搜查證的方式來進入到他人的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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