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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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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情節特別嚴重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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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後,在構成拒執罪“情節嚴重”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及相應3-7年的法定刑罰,並將單位納入本罪的犯罪主體。何為“情節特別嚴重”?省高院結合實際情況給出了指導性意見,對於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予以加重處罰:

(一)以暴力方法阻止他人作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的;

(二)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毆打執行人員或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造成執行人員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且毀損財物、票證,造成債權人5000元以上較大物質損失的;

(四)多次聚眾阻礙執行或多次對執行人員實施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等妨害執行的行為的;

(五)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勞動報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等金錢給付義務,造成債權人生活困難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當然,在實踐中要從嚴把握,同時注意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