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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密法律法規領導幹部需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1.69W
違反保密法律法規領導幹部需承擔哪些責任
違反保密法律法規領導幹部需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祕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祕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祕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祕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