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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境保護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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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境保護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有哪些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為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違反《環境保護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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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境保護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有哪些

1、違反《環境保護法》承擔的法律責任有:罰款;責令改正;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責令停業、關閉;責令恢復原狀;罰款,並予以公告;拘留;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引咎辭職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