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放射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時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違反本法,構成違法行為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和辦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批准,核設施營運單位擅自進行核設施的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
(二)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
(五)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誌、中文警示説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衞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二)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放射性物質具有輻射性,一旦造成放射性物質的泄漏或污染事故很難立即察覺,將會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極大的損害。我國對放射性污染損害實行嚴格責任原則,人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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