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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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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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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情況下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況有所規定:

第一,因用人單位有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繳納社保等違反法法規等內容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不勝任工作等情況,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企業重整裁員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五,勞動期屆滿,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許續訂的情形,終止勞動和同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第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需要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提示,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具體糾紛案情,確定自己能夠主張經濟糾紛,需要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將自己主張經濟補償的訴求寫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來説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當勞動仲裁委出具勞動仲裁裁定書之後,當事人沒有不服起訴時,裁定書生效,若用人單位不按照裁定書履行自己的支付義務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事實加以認定,若當事人不提出自己的請求,比如不提出經濟補償的,仲裁裁定書也不會讓對方承擔補償的責任。當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有疑問時,建議諮詢有關專業律師,避免自己的訴求無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