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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公司貪污受賄認定

法律3.24W
國有控股公司貪污受賄認定
貪污受賄應該如何認定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


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


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二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


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


五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