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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強制執行步驟

法律1.05W
煙草專賣強制執行步驟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二十九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一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並撤銷立案;


4、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九條 違法經營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含五十萬元)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備案;違法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秋理機關發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有權撤銷該決定或指令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理。


我國的煙草實行的是專賣政策,即統一由國家進行調配專賣,任何個人或者企業是不允許私自進行煙草銷售的,如果發現相關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法律上的有關規定進行判罰。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非法經營煙草罪的判罰標準是根據涉案的金額大小來決定的,構成一定金額的判罰程序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