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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調解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1.35W
勞動糾紛調解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糾紛調解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雙方當事人可以不經仲裁程序,根據本意見關於司法確認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後,決定是否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後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0條的規定,“調解組織”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可見,你可通過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來賦予勞動爭議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  
3.具體辦理時,你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並提供你和公司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如果勞動糾紛調解後一方不執行,你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