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異地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一、勞動法規定異地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第1、雙方自行協商。
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第2、調解程序。
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第3、仲裁程序。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説,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4、法院審判程序。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請求勞動裁定的流程
勞動裁定自請求至結案,規則45天內完結,最多延伸15天。
(一)提交請求書:當事人請求裁定,應當提交書面裁定請求書,並依照被請求人數提交副本。
請求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名字、性別、年齡、作業單位和居處;用人單位的名稱、居處和法定代表人或許首要負責人的名字、職務;
2、裁定請求和所依據的現實、理由;
3、依據和依據來歷、證人名字和居處;
4、請求裁定的日期。
(二)裁定受理:
裁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裁定請求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許不予受理的決議。裁定委員會決議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述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決議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裁定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址書面通知兩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許未經裁定庭贊同半途退庭的,對請求人依照撤訴自理,對被請求人能夠做缺席判決。
(四)裁定調停:
裁定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停,在查明現實的基礎上促進當事人兩邊自願達到協議。調停達到協議的,裁定庭應當依據協議內容製造調停書,調停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停未達到協議的,裁定庭應當及時判決。
(五)裁定判決:
裁定庭判決勞動爭議案子,應當自勞動裁定委員會受理裁定請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情雜亂需求延期的,經同意能夠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伸期限不超越十五日。裁定庭判決後應當製造裁定書送達兩邊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判決不服的,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判決書即發作法律效力。
在勞動糾紛中仲裁庭的工作人員肯定會對公司進行調查的,所以,勞動者最好是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庭。可仲裁或起訴的維權成本當然要大於協商,對於公司來説,一系列的勞動糾紛都會使公司的形象受損,能協商解決就不要把事情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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