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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形式

法律1.22W
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形式
想知道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形式包括什麼
以下是對於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形式的回答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侵權行為的客體是物權、人身權等絕對權。侵權行為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債權是相對權,對債權的保護與救濟是合同法的任務。根據債的相對性原則,債權即使受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只能通過合同法獲得救濟。這種把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截然分開的理論,在商品經濟發展初期,尚能比較充分地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事關係日趨複雜,債權僅靠合同法的救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顯然難以實現。現代民法理論突破了侵權行為法與合同法的界限,侵權行為法開始向合同法滲透。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承認或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該制度最早源於英國的一個判例。1853年英國在其著名的一案中確立了干涉合同關係的侵權行為。在該判例中,原告決定僱用著名的女演員Johan
a Wag
er在一部歌劇裏擔任主角,雙方簽訂了合同,被告明知他們已經達成了協議,但卻“惡意地”引誘Johan
a Wag
er拒絕演出,並隨被告參加其他演出。原告起訴被告侵權。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均已將侵害債權納入其侵權行為法體系。20世紀初,法國法院重新界定合同相對性原則,認為合同相對性原則不應阻卻侵害債權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