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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老工傷五項待遇

法律3.16W
內蒙古老工傷五項待遇
內蒙古職工工傷待遇是什麼?

工傷待遇標準


1 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90元。


2 傷殘5-6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3 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16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4 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卹金83元。


5 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緻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調整為2066元。


6 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工傷待遇具體賠償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賠償項目有哪些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待遇分為一般傷害補償、傷殘傷害補償和死亡傷害補償,首先一般傷害補償只要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而傷殘傷害除了這些基本的賠償,還有相關康復措施已經贍養的賠償,而死亡還加了喪葬費、撫卹金和補助費,這些是我們的工傷待遇基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