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一、什麼是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是指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當執行職務或有破產法規定的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造成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損失,在破產程序中被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引發的糾紛。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等有關人員作為企業經營管理者,是企業權力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或監督機關的決策人或重要組成人員,其不當行為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必然減損債務人的整體責任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共同清償利益,使債權人遭受經濟損失,因此,有必要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其課以民事賠償責任,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雖然債務人有關人員的不當行為直接損害了債務人的財產利益,並間接地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但基於破產程序的特殊性和訴訟經濟原則,不宜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作為債務人財產和管理事務的專門管理處分主體,管理人追究債務人有關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其職責所在。管理人通過私力追收無法實現的,即可提起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之訴,以訴訟程序實現。
二、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的管轄
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在性質上屬於侵權責任糾紛,其雖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為被告,但其目的在於增加債務人的可分配財產,並填補債權人遭受的損害,故應當適用有關集中管轄的規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
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具體可分為:要求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企業破產民事責任的糾紛,要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造成損害賠償責任的糾紛,要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公司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
綜上所述,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主要分為三種,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責任,是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在企業進人破產程序前的個人侵權行為結果,其中要求債務人有關人員承擔企業破產民事責任的糾紛和要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公司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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