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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包含哪些

法律3.28W
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包含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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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包含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案件贈予撤銷的行使條件都有哪些
1、請求權説
撤銷權是依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債務人與
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溯及地消滅
請求權説認為,撤銷權的實質為對於因債務人的行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請求其所得利益的權利,依此説請求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
此説又稱債權説,為德國、瑞士民法的通説。此説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本質為對於因債務人的行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其返還財產的權利。撤銷的效果,僅生債權的請求權,而不發生溯及的物權效力,使物權當然回覆為債務人所有。至於構成此債權的原因為何,此説又可分為:
基於法律規定之返還請求權;基於侵權行為之返還請求權;類似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觀點。因此説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依此請求權提起的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
2、形成權説
形成權説認為,撤銷權是依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溯及地消滅。依此説,請求撤銷之訴為形成之訴。
此説又稱撤銷權説或物權説,日本、德國及部分學者持此説。此説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具有實體法上形成權的性質,債權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訴的方式使債務人與第三人 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的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果,因債務人的詐害行為原歸屬受益人的權利自始失其效力,復歸於債務人。關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後如何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財產與債務人,此説又可分為三種不同觀點:
1)
第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於行使撤銷權之後,若受益人或轉得人仍佔有標的物的,債權人自己對於受益人或轉得人不得直接請求返還,而只能基於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此種觀點又稱為極端的形成權説。
2)
第二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於提起撤銷之訴時,可以同時提起代位之訴,聲明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於債務人或自己。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之請求雖須以撤銷權的行使為前提,但卻非撤銷權行使的當然效力。
3)第三種觀點,債權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為形成之訴,其形成效果為使受益人獲得利益之回覆,成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狀態,而不必由債權人另行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徑行對該利益強制執行。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之請求,為撤銷權行使後的效果而非撤銷權的本體。
3、責任説
責任説認為,債權人並不需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即得將其視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申請進行對其強制執行。
4、折衷説
折衷説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僅以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內容,而且含有請求恢復原狀以取得債務人財產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權與請求權雙重性質。上述諸説,以折衷説為通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