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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的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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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有哪些爭議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性質的爭議有:
1、是實體權利還是訴訟權利;
2、是管理權還是形成權;
3、是否為代理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