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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主體不適格的風險有哪些

簽訂合同主體不適格的風險有哪些
合同主體不適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
第二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此,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行為主體表面上符合普通的民事主體資格,但在特定交易中屬於不適格主體時所帶來的法律風險。例如:
第一 無權處分人。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物,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了處分權的,該合同才有效。否則,該合同無效。
第二,不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法律規定的一些特定商業活動只能由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民事主體才能進行,若不具備特定資格的主體就該項目簽訂的合同不但無效,還可能涉嫌合同詐騙。
第三,合同約定了由合同當事方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義務。基於合同的相對性,約定應當由第三人履行的義務並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
最後,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合同無效並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合同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訂立合同的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