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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的居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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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的居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兩種情形,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無效:

1)居間人弄虛作假
居間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此時,居間合同無效。此時,居間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①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②應當向委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居間人違反保密義務
如果委託人提出,居間人不得將委託人的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買賣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居間合同時,這個要求應當明確納入合同的內容中。這種情況下,居間人就負有對委託人信息保密的義務。同時,居間人在買賣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者之後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
如果居間人違反了保密義務,從而使委託人遭受損害的,居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