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和不滿八週歲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前述人員實施的諸如訂立合同等民事行為無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實踐中,存在虛偽通謀訂立的合同,比如現實中的讓與擔保合同,即表面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過户,但該轉讓行為其實為債務提供擔保。其中房屋買賣是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真實的意思表示為過户只是一種擔保。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雙方存在有效力的是擔保合同。
3、簽訂違法違規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關於何謂強制性規定,則比較複雜。典型的在建設工程領域,違反建築法、規劃法等訂立的合同往往因為違反這些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對於強制性規定,指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並非所有的強制性規定均導致合同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何謂公序良俗,比較抽象,需要結合個案進行法律適用。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惡意串通是否導致合同全部無效,也要因個案的情況具體裁量。
6、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在合同簽訂中,總有強勢締約方免除自己的責任。為了維護締約中的弱勢一方的利益,合同法以強行宣佈部分格式條款無效的形式保護另一方的利益,實現利益平衡。格式合同的判斷及哪些條款影響合同效力的問題比較複雜,也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判斷。
7、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總的來説,《民法典》中合同無效的認定以民事行為的三要素,即主體、意思表示及內容、標的等為線索展開。合同法的生命是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民法典》將無效情形具體化,可以更好地指導人們開展民事活動,促進財產的社會流轉,增加人們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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