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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掛靠協議法律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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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掛靠協議法律支持嗎
工程掛靠協議法律支持嗎
您好,針對您的工程掛靠協議法律支持嗎問題解答如下, 各地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於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
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可以根據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於掛靠:
(1)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繫,沒有勞動關係,沒有財務管理關係的;
(2)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3)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户),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4)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係,均是以“委託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係的;
(5)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採購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並非由被掛靠人進行採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對於掛靠和內部承包,簡單的説就是掛靠是建築企業只拿錢不管事,一旦發生糾紛,往往會發生爭議,爭議的關鍵在於責任的承擔,而內部承包則在於包管結合,既要拿錢,又要對其進行人財物的管理,而且還需承擔責任,這就是當前大環境下,提倡內部承包的原因。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