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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辭退殘疾工人

法律3.23W
用人單位能否辭退殘疾工人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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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辭退隱孕員工


1、隱孕員工是否構成欺詐

隱孕員工是否構成欺詐,取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員工入職時清楚的瞭解自己是否處於孕期;二是明確向用人單位表示自己沒有處於孕期,如在入職登記表中是否屬於孕期中填寫否等。如果員工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可以視為員工入職時存在欺詐行為。

2、如果隱孕員工構成欺詐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員工入職時有隱孕行為,符合上述欺詐條件,用人單位也不能引用勞動合同法第26條主張勞動合同無效或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員工雖然在入職時有隱孕的行為,顯失誠信,但是勞動者入職時隱瞞婚姻或懷孕的事實不應是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所必須排除的條件,也就是説用人單位不能以女性已婚或者已孕作為招聘入職的條件,因為這是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的就業歧視行為,不受到法律保護。

當然原則之外也是有特殊情況的,即此時懷孕女職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那這個時候雖然女職工懷孕了,其實用人單位也是可以將其辭退的,不過此時卻也要支付懷孕女職工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