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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爭議的仲裁與訴訟

法律1.63W
論勞動爭議的仲裁與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的關係

(一)勞動爭議訴訟應當嚴格執行仲裁前置制度。


在審判實務中,勞動爭議仲裁(以下簡稱仲裁)前置制度已為廣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個別人員在嚴格執行該制度上還存有疑意。例如:對勞動爭議當事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而仲裁委員會長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結論,當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對此有人認為可視為爭議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勞動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確實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員會在實體上作出仲裁裁決;二是視為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員會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結論(包括裁決、決定、通知書三種形式)。因而,凡當事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而仲裁委員會未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結論的,都屬於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應受理。


(二)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問題。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從仲裁到訴訟有其自身的規範體系和特徵性,不能因其在訴訟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範體系,而完全以民事訴訟的規範和理念來排斥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本身的規範和特徵。相反,人民法院在運用民事訴訟程序規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在某些環節上,應當以勞動爭議程序規範在訴訟階段的特殊規定,來影響和改變某些民事訴訟程序原有的規範及理念之具體適用。


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所有的權益都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其中也規定了如果確定了勞動關係,雙方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做出了違反合同的行為後,並且經過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後,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機構來解決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