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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

法律2.91W
民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
如何確定商標侵權訴訟的級別管轄法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綜上,商標民事糾紛一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過批准在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


我國目前有300多箇中級人民法院,分佈全國各地,審判力量較強,能夠負擔起商標等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由這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能夠在商標案件數量少、案件分佈相對分散的情況下,解決審判經驗的積累和統一執法尺度問題,也不會產生當事人參加訴訟不方便的問題。為保證統一商標司法標準,積累審判經驗,妥善保護商標專用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規定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司法機關在對訴訟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法院並不具備管轄權的情況,這時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對管轄權進行移送處理,具體的移送管轄的程序和方法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對法院管轄權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