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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的案件

法律2.26W
上級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的案件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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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否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r《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r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