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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仃工留薪待遇

法律2.06W
工傷仃工留薪待遇
工傷留薪期內的待遇包括哪些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指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期限。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的治療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在工傷醫療期內,企業將按規定支付職工的醫療費用。在工傷醫療期內,企業不能解除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對於使用的勞務人員,則不能終止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