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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分配財產税收繳納

法律1.43W
合夥企業分配財產税收繳納
合夥企業分配財產税收繳納

關於貿易型合夥企業應繳納什麼税收問題。根據現行規定,涉及到的税收(含隨税徵收的政府性基金)一般有:
1)增值税(屬於小規模納税人,銷售收入4%);城市維護建設税(增值税額7%或5%或1%,視納税人所在地區為城市或縣城建制鎮或農村地區);
2)教育費附加(增值税額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額1%);
4)個人所得税(根據不同的所得額級距,適用税率5%35%五級超額累進税率);
5)印花税分別按建立的營業帳簿記載資金的總帳確為:(實收資本資本公積)510000;其他帳簿:帳簿本數5元本;簽定的購銷合同(合同標的金額31000
0)申報繳納,
6)車船使用税(按載客量或載重量定額繳納,每年納税一次)
7)房產税自用房產,房產原值(1-30%)1.2%,每年計算應納税額一次,可以分期繳納。
(二)關於暫時沒有業務是否交税問題。因為有的税種與經營收入有直接關係,有的税種則與經營收入沒有直接關係,所以要區分情況確定是否繳納税款。
1)凡與經營收入有直接關係的納税事項(如增值税、個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等)一般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税期限,規定在月份終了後10天內申報納税,並且不管當月是否取得應税收入均應辦理納税申報。即使在應税收入為零的情況下,也要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零申報”,以明確納税方面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