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後財產如何分配
一、合夥企業解散後財產如何分配
一般情況下,在合夥企業解散時,應該按照《企業合夥法》等法律規定進行清算,在合夥企業清算後,所得出的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税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當合夥企業財產按照上述方式清償後,仍有剩餘財產的,由合夥人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1、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2、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值得注意的是,要是合夥人之間就剩餘財產分配事宜協商不成時,可以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獲取應得的財產利益。
二、合夥企業法中的合夥企業財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合夥人的出資,二是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合夥企業所得的收益除了包括合夥企業因經營所積累的財產外,還包括合夥企業在其存續期間非經營所得的財產權益,如接受他人贈與的財產等。
考慮到我國《合夥企業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合夥人出資的不同情況,合夥人出資的財產既可歸合夥人共有,也可仍歸出資人個人所有,由合夥人在訂立合夥協議時商定。通常,合夥人是將其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投入合夥企業,其出資財產直接構成合夥企業的共有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享有所有權(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不屬於出資人個人所有。合夥人也可將其財產所有權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來用於出資,較為常見的是以財產使用權出資。當合夥人僅以其財產的使用權投入合夥企業時,全體合夥人對該項財產僅共同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處分權,它仍屬出資人個人所有。但是,由於合夥企業的實際經營活動需要,要按照全體合夥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對出資財產進行統一管理和使用,而不是由各個合夥人對其出資的財產單獨進行分散管理和使用。因此,合夥人將其財產的使用權投入合夥企業時,其出資的財產雖不直接構成合夥企業的共有財產,但卻直接構成合夥企業的共用財產,即由全體合夥人共同佔有和使用的財產。
合夥人出資的財產是共有財產還是共用財產,決定了對該財產的不同處理辦法。當出資人退夥或者合夥解散時,如果其出資的財產為合夥企業的共有財產,出資人無權要求返還其出資原物,而只能與其他合夥人一起,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法來收回其出資財產的價值。如果出資的財產為合夥企業的共用財產,出資人有權要求返還其出資原物。在返還出資原物後,如果合夥企業還有剩餘財產可供分配,出資人還有權與其他合夥人一起參加對剩餘財產的分割。此外,當合夥企業對外負有債務時,如果出資的財產為合夥企業的共有財產,那麼該項財產應首先用於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如果出資的財產為合夥企業的共用財產,那麼該項財產不能先用於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而應作為出資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先用於清償合夥人的個人債務。
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法清算後,不管是有剩餘財產,還是仍有債務的,都應高先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無約定的就公平分配和分擔。要是合夥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專業公司法律師協助處理,能再次磋商的磋商,該起訴的起訴,合理合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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