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財產分配提前多少天?
一、合夥企業財產分配提前多少天?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還需要召開會議研究通過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時,經結算,企業的現實財產少於原始出資的,按現實財產折算的份額返還退夥人;企業經營持平的,將原始出資財產返還退夥人;企業經營有盈利的,要連同退夥人原始出資和應分得的收益一起返還退夥人。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債務;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經結算,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承擔的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合夥協議規定的虧損分擔辦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來抵補虧損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企業的財分配必須由所有的合夥企業協商認定,一般情況下還需要對相關財產分割的計劃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夥企業組建時的出資額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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