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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法律2.2W
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
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申請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規的程序,以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