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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不適用什麼樣的人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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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不適用什麼樣的人羣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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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不適用什麼樣的人羣
1、為了避免本人危險而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不能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也就是説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特定職責的人,不能為了使自己避免這種危險而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