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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主體

法律2.97W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1)勞動者,應是年滿十六週歲的公民。某些特殊行業(如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招收未滿十六週歲的人員,但需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批。
(2)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體經濟組織。另外,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至第十五條對如下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作了特別規定:
(1)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
(2)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
(3)請長病假的人員。
(4)停薪留職人員。
(5)黨羣專職人員。
(6)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勤工助學的在校生。
(8)用人單位分立或合併的處理。
(9)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
(10)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的企業職工。
《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