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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要求

法律2.33W
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要求
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有什麼要求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是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只有這樣的用人單位才有權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勞動者也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最重要的就是達到法定的就業年齡,必須是年滿16週歲,國家嚴禁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以及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説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人。


不少人認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對外就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自然與勞動者之間也就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實分公司中也分為了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和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然現存的一些理論中認為,若是分公司辦理下來了營業執照的,那麼就是允許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最終承擔用人單位義務的還是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